解读新《公司法》:可设一人公司但有严格限制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载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这对于健全公司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新公司法,我们将对新公司法中一些引人注目的内容进行解读。
现实生活中,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比如一个公司一个大股东占99.9%的股份,另外一个人占0.1%的股份,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做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客观上大量存在,也很难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于是否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修改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不少意见赞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也有意见认为,一人公司,尤其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有人提出,在现行制度下,可以搞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人的独资企业,如果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个有限公司,那么他承担的将是有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人的独资企业都不是承担有限责任,他的企业财产和个体财产是共同的,这就意味着将来如果经营中的财产不能偿付的话,他就要用家庭的财产偿付。
为此,新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