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成立香港公司详情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非居港人士自上述第一页(一)及(二)分段所截获得款项,及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其艺人或运动员身份演出所得的款项均须缴税。此税项可向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与上述非居港人士的人士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帐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时自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的款项。
居港代销人须每隔3个月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售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1%的款项予税务局局长,但在税务局局长同意下,可缴付较少的数额。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生意,而经营的方法令该居港人士无从获利或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时,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代理人。
倘若无法确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根据该项业务在本港的营业额,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计算所获的利润。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帐目未能显示该行设在香港的永久办事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即香港分行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率,相等于此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的比率。此外,税务条例对非居港船东或非居港飞机东主在他们的船只造访香港水域或他们的飞机降落香港机场时亦有明文规定。可向税务局查询进一步的详情。
豁免及扣除: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它人士收取已包括在此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一)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二)坏帐及呆帐(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三)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器具、处所、工业装置、机械等的修葺或修理费;
(四)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在香港使用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及用以购买该等专利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有关联或有关系之人士全部或部分购买该等专利权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则不会获得扣除);
(五)科学研究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及工业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的规定;
(六)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支付的保费,或任何为该等计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15%。
在计算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一)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二)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的开支;
(三)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
(四)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五)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除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外);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