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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一依亲眷属之所得税抵减扣额从1997年之US$68美元增至1998年之US$253美元,1998年以后固定为US$227美元;
(3) 向他人租屋居住之已婚夫妇,年所得低于5万美元以下者,每年所得税可抵减扣额US$120美元,年所得低于2万5,000美元之未婚个人,每年所得税可抵减扣额US$60美元;
(4) 公司研究发展(R&D)费用之抵减金额可增至80%;
(5) 中小企业之最低商业税(Minimum Franchise Tax)800美元;
(6)制造商投资于计算机程序及软件,其投资金额可抵减所得税或商业税6%。
面临二十一世纪新经济时代激烈竞争之商业环境,为摆脱以前过度依赖国防工业之经济形态以及维持加州产业领先地位,加州州长Pete Wison于1993年签署AB761_(Vaconcellos)法,并成立「加州经济策略小组」(California Economic Strategic Panel),以制定经济发展策略计画。上述小组于1994年邀请加州产、官、学等各界代表集思广义,并完成一份「加州经济发展计画」报告(Collaborating to Compete in the New Economy- An Economic Strategy for California),将加州划分为五大地区,并确定九项产业作为未来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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