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业贷款相关政策解读
什么是开业贷款担保?
开业贷款担保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志开业者,在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时,因个人担保不足,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信用保证,以帮助开业者解决融资困难。
哪些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下列开业者: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
(2)工商登记三年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开业贷款有哪两种担保方式?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个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个人担保提供再担保。
申请开业贷款对个人担保额有怎样的要求?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2)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足额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怎样计算开业贷款的利息?
(1)开业贷款的执行利率参照一般商业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 半年 1年 2~3年 4~5年 5年以上
执行利率 5.22% 5.58% 5.76% 5.85% 6.12%
注: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按半年期利率计算;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期计算;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按2~3年期计算,以此类推。
(2)2005年6月20日之后发放的贷款,按季结息,利息按天计算,一年为360天;
(3)2005年6月20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到期利随本清,利息按月计算,满一个月按30天计算,未满一个月按实际发生天数。
(4)罚息一般在原利率基础上浮30%或50%(开业贷款上浮30%),即每天的罚息=原利率×1.3÷360。本金、利息均产生罚息。
注:利息计算以银行实际利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