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至周五上午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63232223、63219575、63608683
办理时限:1、 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2、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 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4、 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5、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6、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7、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1) 申请筹备工作符合要求;(2) 章程内容合法完备;(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 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5) 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6) 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7)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的条件(1) 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 全市性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的条件(1) 有独立的固定住所;(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 全市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条件(1)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 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4)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5. 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的条件(1) 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他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不相同或者相似;(2) 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 全市性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的条件(1) 活动资金真实,来源合法;(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 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的条件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具有经过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资格。 8. 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9.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 有必要的场所。 10.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条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新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4)有独立的固定住所;(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符合章程、合伙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7)资金真实,来源合法;(8)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或合伙协议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11.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1)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任务。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办材料:1、 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需提交材料(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会员征集表(单位会员加盖公章、个人会员本人签名)。 2、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1) 成立大会决议;(2) 章程;(3)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5)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6)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7)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3、 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1) 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2) 章程;(3)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4)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5)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 全市性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1) 住所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2)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3)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5、 全市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1) 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4)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5)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6) 财务审计报告; (7)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8)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6、 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1) 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2) 章程;(3)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4)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5)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7、 全市性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1) 验资报告;(2)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3)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8、 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9、 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1)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2)财务终结审计报告; (3)清算报告书;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10、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8)人员基本情况表。 11、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变更名称提交变更后的章程、章程核准表;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亲笔签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审计报告;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变更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修改宗旨和业务范围后的章程、章程核准表;变更开办资金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3)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12、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4)清算报告;(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1、 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办理程序(1)当事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3)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验资手续;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2、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程序(1)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3、 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名称;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章程和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变更银行帐户手续,上交旧印章,并将新印章式样和新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4、 全市性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办理程序(1)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住所; (2)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5、 全市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理程序(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代表人;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告。 6、 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办理程序(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章程和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 全市性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办理程序(1)社会团体办理验资手续;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活动资金;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8、 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1)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 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程序(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4)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10、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11、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交材料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2)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变更的单位或个人;(4)换证: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准予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有关证书;(5)公告: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名称变更还需办理刻制印章,上交旧印章,并将新印章样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2、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交材料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2)审查: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注销的单位或个人;(4)注销: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5)公告: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1、收费标准(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费每件10元、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2) 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费每件1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5) 公告费,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2、 收费依据(1)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2)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1993]价费字66号"。(3)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70号,沪价行[1999]344号"。
办理依据: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