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销
清算委员会自成立日起60
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省市级报纸上登报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
天内刊登。
(一)工商局备案
1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
(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
、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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